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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767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规范。

《指南》明确,医养结合机构设置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应相应地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指南》规范医疗服务管理,对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护理服务管理、医疗康复服务管理、感染防控管理、病历管理等提出要求。指出应当按照《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分级护理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流程,建立护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护理管理目标;按照《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建立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及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等行业标准,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指南》还分别在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和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两方面对养老服务管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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